10.3969/j.issn.1005-9458.2007.06.024
论"函的形式"与"函"的文种——从"国函"无"函"说开去
"国函"无"函",是事实,却让人困惑.笔者原以为:与"函的形式"行文方向一致、且内容相符的文种只有一个,那就是"函".原来在国务院这儿,"函的形式"和"函"的文种并非一对一的关系,压根就是两回事."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函的形式"?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即使是请求对方批准或答复审批事项,都必须坚持用"函的形式":上级领导机关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时,可以用"函的形式",也可以用"文件格式".从国务院现行的公文处理惯例看,可以用"函的形式"的文种主要有三类:"批复"大多要用"函的形式":部分"命令"要用"函的形式":部分"通知"可以用"函的形式".从公文处理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角度看,"函"的文种与"函的形式"应该统一,"国函"无"函"的局面应该改变.名实应相符,"国函"应有"函";规范统一,是公文处理的灵魂:将惯例上升为制度或规范,是公文处理主管部门的责任.
行政公文、格式文种、函、函的形式
G27(档案学、档案事业)
200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