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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58.2005.05.020

地方党委政府与其办公室不宜分设全宗

引用
@@ 1历史回顾 1.1 1988年以前,同其他省市一样,河南省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与其办公室的档案是不分设全宗的.<河南省档案局关于档案全宗划分的意见>(1981.5)明确规定:省委及省委的部、委、厅、室可各为一个全宗;地、市、县的党委及其部、委、室应为一个全宗;各级直属党委、党校、工、青、妇等可分别设立全宗;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包括内部机构,可视为一个全宗;政府系统的各委、办、厅、局、行、院及直属处(科)等单位应分别设立全宗.1.2 1988年1月省档案局印发的<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业务管理规范>(豫档[1988]第3号)首次提出地方党委、政府与其办公室的档案应分别设立全宗.<规范>第二章第五条"建国以来档案全宗设立",第1款规定"各级党委及其所属各部、委、办分别设立全宗",第5款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直属各委、办、局、处分别设立全宗".

地方党委、政府系统、办公室、档案全宗、河南省、档案局、全宗划分、内部机构、管理规范、各级党委、档案馆、业务、人民、历史、党校、单位、处分

G27(档案学、档案事业)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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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58

41-1216/G2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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