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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58.2004.06.017

试论档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引用
@@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立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进了听证制度.国家档案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听证制度进行了适当的细化,在<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档案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它对于保护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档案行政处罚错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法>等对听证程序只作了原则规定,因此就整个档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来说,还存在着不少缺陷.

档案局、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行政程序立法、当事人、防止和减少、暂行规定、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合法权益、罚款、二十三条、缺陷、权利、国家、单位、保护

G271.3(档案学、档案事业)

200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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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58

41-1216/G2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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