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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58.2003.06.007

档案开放利用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引用
@@ 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早由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于1890年在<论隐私权>一文中开创性地提出.2003年3月1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在中国的法律地位.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法律确认隐私权是为了自然人在支配私人信息时享有完全的自由并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

档案、开放利用、公民、隐私权、私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私人生活、若干问题、民事侵权、法律意义、法律确认、法律地位、法律保护、自然人、人格权、法学家、自由、搜集

S15;G27

200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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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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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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