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力考察——以30个地方预算监督条例(决定)为基础
省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对政府的预算监督方面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预算法》修改后,通过对省级人大关于预算监督的条例或决定的文本观察发现,创新模式已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但整体上立法配套工作进度不一;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范围扩大,但广度深度有待拓展;预算编制的细化程度提高,但具体编制项目不完整、编制时间不科学;部分地方人大尝试设立预算修正权,但操作程序模棱两可.究其原因在于预算监督理念的行政主导色彩严重;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低,监督来源不透明;预算监督权力和预算监督能力相互混淆.根据财政民主理论和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实践,预算监督思维应当由行政主导向人大主导转变;加强预算联网监督模式的推广,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推广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先进经验并予以法定化,加快地方预算监督立法配套工作.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需要在多方努力下不断探索并逐渐发展成熟.
预算监督、省级人大、预算法、财政民主
DF431(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项目
2019-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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