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财政法学科的发展与中国镜鉴
通过考察财政法学科在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发展,财政法律思想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从法律形式主义,完全不考虑财政学关于财政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到完整主义的方法论,强调财政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融合,最后到实质和统一的方法论,认为财政学是财政法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法律形式主义的错误在于否定法的经济解释,完整主义方法论的错误在于过于强调财政学与财政法的紧密关联,两者被持中间立场的实质和统一方法论所替代,财政法也因此发展成为相对于财政学等相关学科、行政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具有绝对独立性的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同时,财政法还具有统一性的特征,税法等财政相关法律部门因为适用财政法一般的研究方法和共同的原则,呈现出相对独立性的特征.我国财税法学科的发展以及财税法教学的完善需要镜鉴国外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实现财税法理论和方法论的有益创新,以推动我国现代财税法律制度的早日建成.
财政学与财政法、法的经济解释、实质和统一方法论、独立性与统一性、财税法教学
D922.2(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规划项目“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税法与私法制度协调研究”10818427;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跨学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质和统一方法论下财税法与财政税收学跨学科教学改革研究”KXKJGLX18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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