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多样性与政府级次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及协调——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再思考
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层次性来划分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既符合效率原则,也符合公平原则,但受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多样性与政府级次设置有限性矛盾的制约,通过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做到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与政府辖区范围完全吻合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可采用“功能覆盖型竞争性辖区”模式、“多中心治理”模式和“就近一致”模式来协调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多样性与政府级次有限性矛盾.受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特殊性的制约,这三种模式在实践中分别有不同的实现要求和表现形式.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公共产品、受益范围、政府级次
F810(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ZZ063
2017-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