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软约束的经济学分析
@@ 我国目前正在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订,但如果企业的行为者与行为后果的承担者不一致,且行为后果由国家政府承担,那么,不管破产法如何修订,破产法对不承担行为后果的经营者、对作为股东的政府都注定软化.因此,笔者认为,要强化破产约束,减少债权损失,必须先理顺企业利益各方的产权关系.本文运用现代契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激励相容的最优债务契约作为分析的突破口,并构建模型进行技术分析,探寻我国破产软约束的产权原因,并对产权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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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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