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794.2007.04.027
论立法语言的方向
"法学家法"和法律语言的大众化站在不同立场阐述了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和要求,我们应选择哪一种标准作为立法语言的方向?如果为了使法律语言通俗化而牺牲其专业特性,等于是将法学的围墙强行拆掉;那么法学将不再是法学,法律也不能被称作法律.立法活动首先应考虑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准确性、权威性,以确保实现其应有的理性目的与价值追求.
法律语言、立法语言、"法学家法"、大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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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法的理论(法学))
2008-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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