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391.2020.01.004
税收应更加关注竞争中立
竞争中立概念源于澳大利亚,后被美国和OECD采用.该概念要求政府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通过何种形式干预市场,都不能以破坏公平竞争作为代价,政府行为不应当成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来源.税收制度对竞争中立有着重要影响.根据“税收楔子”理论,税收在为政府创造收入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对纳税人与负税人形成税收成本与税务遵从成本,对市场竞争产生扭曲性影响.因此,在税收立法、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过程中,应将竞争中立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税收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的主体进行相关市场分析,处理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在税收征管落地环节加强税务协作,平衡有效配置资源与公平税负之间的关系.
竞争中立、税收制度、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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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2(财政、国家财政)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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