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391.2018.04.003
房地产税与健全地方税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通常是一种地方税,因而,其与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很容易挂钩.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税制改革需要与健全地方税体系联系起来.本文先分析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能选择项,认为应当重新认识地方税,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为健全地方税体系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路.考虑到房地产税开征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房地产税即使开征,短期内也难以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现实的选择是进一步完善中国式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通过加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体系建设,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道路.
房地产税、地方税、分税制、财税改革
F812.2(财政、国家财政)
2018-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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