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和民办学校应实行相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以实行民办机制的独立学院为例
“公平”是税收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税制改革的基本目标.独立学院是公办大学优质教学资源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产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尝试,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且独立学院作为民办非企业,与公办大学同属公益性事业,但在部分地区却和其他民办学校一样不能享受与公立大学同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本文在分析我国部分省区对独立学院等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提出尽快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对独立学院等民办学校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行公平的税收待遇.
民办学校、公办学校、独立学院、公益性事业、企业所得税
F81;G64
2016-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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