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420.2013.02.017
湖北省供水产销差率调查及建议——兼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不合理性
一、问题产生背景
2010年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网漏损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核定".武汉市物价局在监审武汉市水务集团的水价成本时,执行以上《办法》,并采用建设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核定其漏损率为13%(管网长度和压力的修正系数为零,仅由于抄表到户增加1%).而武汉市水务集团公布的漏损率为22%,按此计算该公司约有7千多万吨水量(一亿多元)无法计人成本.使本已严重亏损的供水企业,在调整水价时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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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9;TP3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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