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业改制后执行政策和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探讨
@@ 城市供水企业由单一国有投资的企业改制为国有、外资、民营或其它资本参与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后,就由国营企业经营形式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形式,其活动的原则依据就由过去执行各种政策为主转变为以公司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主,按照合资经营合同和特性经营合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也从直接管理、直接决策人和直接经营者的地位变为依法监督管理和投资者之一的地位.企业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经营目标、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都有一个深刻的转变过程.其中最难掌握的关系就是如何在有关政策和特许经营合同之间进行决择当即,有关政策同特许经营合同有不同的地方,甚至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政策为准还是合同为准、以什么为主要执行依据去执行、落实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改制以后供水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层经常遇到、也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更是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有关工作人员急需改变观念、改革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的重要问题;这也是已经多年当惯"婆婆"的官员们很难接受的问题;也是目前改制后的供水公司共同地方政府经常出现矛盾而又难以化解的问题;也是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能改革的一个新课题.
供水企业、改制后、执行政策、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经营合同、政府管理体制、企业经营形式、股份有限责任、经济工作会议、权利和义务、转变过程、职能改革、直接管理、执行依据、原则依据、企业改制、矛盾、经营目标、经营理念
F2 ;D92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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