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22.11.022
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1.我公司是一家主要制造蒸汽锅炉的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以来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凭据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销售额为260万元,无偷、逃、骗税行为,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2021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近期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的退税条件?如果符合,应按什么时限进行申报,又如何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税务处理、处理问题
F275;F812.42;U445.4
2022-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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