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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22.05.021

网约车各方主体纳税处理探析——以滴滴出行为例

引用
滴滴出行平台及其签约司机、服务接受方和支付结算方构成纳税主体,探讨其纳税处理方法具有典型意义.网约车平台应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行程结束当期,纳税地点为平台机构所在地,一般纳税人选择3%的简易计税更有利于节税;网约车司机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台可以接受委托成为扣缴义务人,司机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优惠;网约车服务接受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结算方应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网约车、纳税主体、纳税处理、滴滴出行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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