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21.04.027
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几点思考
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将原《证券法》中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并要求"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证监会 "双备案".同时,为规范备案制的推行,新《证券法》还规定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的情况进行警告和罚款.目前来看,备案办法仍在不断明确和细化,证监会就《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并对备案的范围、备案材料等做了要求,但未对备案制设置准入门槛.财政部则根据条款配套要求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为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并在6月10日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评级达到A类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才有资格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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