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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国有企业三类 离退休人员费用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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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三类人员费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国有出资企业实施重组时,特别是中央企业改制上市时,企业向重组基准日之前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符合文件要求的,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4]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在改制上市时已对有关人员费用进行预提的,不得对已纳入预提范围的人员重复设定受益计划;未对有关人员费用进行预提的企业,以及未纳入预提范围人员的统筹外费用,按现行列支渠道列支.针对企业发生内退的情况,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其正式退休之前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202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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