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19.23.023
EPC工程纳税方案分析
全面营改增推开之前,业主方购买不动产不能抵扣增值税,因此对EPC工程并无太多税务方面的要求,而早已营改增的勘察设计企业作为总包方更有空间进行纳税安排,以合理节税.全面营改增后,业主方在能够抵扣不动产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下,对EPC工程增值税约定逐渐开始关注.但全面营改增及随后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并未直接对EPC工程计税方式进行单独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也无统一的纳税指引或解释.政策的不明确以及业主方、总包方不同的纳税视角,为EPC工程纳税提供了不同选择.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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