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治理现代化视角的我国PPP项目的审计治理问题
一、治理现代化理念下我国PPP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
1.审计依据:法规未配套.我国PPP运作模式自2014年才真正开始被大力推广,起步晚、发展时间短,目前政府对PPP运作模式仍处于了解探索阶段,仅有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进行指导和规范,尚未形成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PPP项目实际上是社会资本投资而非政府投资,尚不能被划分到政府审计的范畴中去.2011年国家审计署发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此外, 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但上述规定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从严格的法律层面而言,并不能作为对PPP项目审计的法定授权.
201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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