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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9.13.014

会计职业判断:房地产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界定

引用
当前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扬尘行为,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并存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两类,造成纳税征管较为混乱.本文通过梳理施工扬尘纳税义务人的相关规定,从税收法定原则、实现环境保护税立法目标和”减税降费”稳定行业税负三个方面,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扬尘行为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会计职业判断,提出完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方式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扬尘排污的纳税义务人,在税收要素上统一执法口径,降低征纳双方的违法违规风险;已实施建设单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征纳双方应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的缴纳模式,达到税款足额入库、征纳各方共赢的目标.

会计职业判断、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

F275.3 ?(企业经济)

2019-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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