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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8.24.015

全面营改增后O2O企业增值税处理

引用
O2O企业的经济业务具有交易主体多变,交易对象复杂,交易空间广阔的特点,加之全面营改增后其所面临的税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了实务中对其经济业务是否为增值税涉税业务及具体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的准确把握,增加了应纳税额计算的难度.本文结合国内代表性O2O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特点,按线上和线下分类讨论了增值税涉税业务,举例说明了线上平台自营业务、线上平台服务业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及线下物流配送业务和体验店业务增值税纳税环节和应税销售项目的差异.

全面营改增、O2O企业、增值税处理

2019-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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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86X

11-1177/F

2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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