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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8.20.018

对一起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并购交易的财税分析

引用
A石油公司和Z公司达成了一个包括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在内的整体资产转让协议.A石油公司认为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 不应该成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地税局则不认同该观点, 双方产生争议.对成品油特许经营权的财税处理, 应当紧密契合它的资产属性以及它在业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成品油特许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 即源自内部产生的, 因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而形成表外资产;在企业合并过程中, 它可以经资产评估识别而参与合并对价分摊;但因相关法规的流通限制, 它所分摊的价款不是购买价格而是对原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故A石油公司处置成品油特许经营权所取得的价款, 仅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Z公司所支付的价款不能换取资产, 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表外资产、合并对价分摊、补偿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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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86X

11-1177/F

2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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