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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8.15.017

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出资印花税相关问题的探讨

引用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阶段的合伙人出资额是否应缴纳印花税,一直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讨论与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相关的税收规定、各地征管机关的征管口径、合伙人出资款的性质及合伙企业会计处理的现状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企业性质、对合伙人或股东的出资约定以及对外承担责任方面存在着本质区别,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的性质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实收资本.即便不存在会计科目处理上的差别,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与公司制企业的实收资本性质也是不同的,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不应参照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将其等同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计算缴纳印花税.

合伙人出资、印花税、性质、会计处理、建议

2018-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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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1003-286X

11-1177/F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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