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17.18.020
营改增后EPC工程模式适用增值税政策分析
一、ERP工程模式税收政策的冲突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收政策尚未统一,各地方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也口径不一,例如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EPC工程项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EPC工程项目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定,EPC工程项目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可见,各地方税务机关对EPC工程项目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冲突.
工程模式、增值税、工程项目、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混合销售行为、税务机关、纳税人、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因果关系、业务、销项税额、兼营行为、货物、冲突、深圳市、陕西省、河南省、税率
F81;TP3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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