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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7.02.032

关于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改进建议

引用
2014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尚无明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说明,各地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尤其是跨地区经营的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行的做法是应纳税所得额零申报,这意味着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零.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笔者认为需进一步商榷.

跨地区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政策、事业单位转制、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负、体制改革、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实施细则、操作说明、政策目、财政部、注册、通知、税务、申报

F8 ;TS8

2017-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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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86X

11-1177/F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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