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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四个税种计税依据明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了四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其中包括: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等。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收入、扣除项目、销项税额、成交价格、税种、房地产、房产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租金、转让、暂行条例、通知、税务机关、契税、进项税额、计算、计税价格

F81;F8

201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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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86X

11-1177/F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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