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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4.10.018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与调整

引用
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退关退运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出口企业应如何进行核算,一直以来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特别是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免)税之后又发生跨年度退关退运的,将直接影响到外销收入与退(免)税额的调整问题。对此,笔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等文件规定,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为例,结合现行会计规定对各种情形下的财务核算浅谈几点看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公告、税务、国家、出口企业、争议与分歧、现行会计、企业申报、免抵退税、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增值税、消费税、资料、文件、外销、税额、收入、劳务

F81;U69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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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1003-286X

11-1177/F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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