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14.10.018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与调整
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退关退运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出口企业应如何进行核算,一直以来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特别是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免)税之后又发生跨年度退关退运的,将直接影响到外销收入与退(免)税额的调整问题。对此,笔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等文件规定,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为例,结合现行会计规定对各种情形下的财务核算浅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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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U69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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