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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4.08.019

业绩补偿受让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探讨

引用
业绩补偿协议通常是在资产交割前出让方对受让方的保证,在涉及购买重大资产的资本运作中,本着对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上市公司一般会与交易对手签订利润承诺协议,若标的物资产业绩不达标则将启动利润补偿条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尚未对业绩补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实务中关于受让方收到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总结起来共有五种观点,即捐赠说、违约说、担保说、价款调整说和金融工具说。前三种观点均将其作为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缴所得税;价款调整说将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当期不缴税,待投资转让时缴税;金融工具说将其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当期缴纳所得税。笔者认为,现行的观点并没有考虑到受让时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这两种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由于同一控制的并购与非同一控制的并购在会计处理上不相同,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应有所区别。

业绩、补偿、受让方、会计处理、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控制、价款调整、当期损益、资产、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工具说、资本运作、承诺协议、上市公司、三种观点、利润、金融、股权投资

TP3;F83

厦门大学重大横向课题<0143-K820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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