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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4.05.017

成本加成法及其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问题的探析

引用
在我国,一些从事合约生产或者研发的关联交易大都使用成本加成法作为转让定价的方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指出,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就是所谓的“成本加成”金额,是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乘以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的金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下称《OECD指南》)也指出,委托生产和委托开发适用成本加成法,考虑的成本限于供应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成本,在该成本之上加一个适当的成本加成额,从而根据所发挥的功能及市场情况实现适当的利润。独立交易原则是我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加成基础和成本加成率都将对关联交易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前利润产生影响;同时,如果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中不能有效地对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和论证,容易招致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存在涉税风险。但实务中怎样才能做到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个适当的成本加成额得到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也就是如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并准备一份合理的、具有防御性和辩解力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对关联企业来说是一个困难,更是一个挑战。

成本加成法、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合理成本、成本加成率、交易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机关、资料、资金融通、有形资产、业务收入、委托生产、税前利润、市场情况、实施办法、涉税风险、纳税调整、跨国企业、基础

F27;F7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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