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信息质量、办公厅、人民共和国、计划单列市、修订、行政法规、人民团体、全国政协、及时反馈、会计核算、部门规章、自治区、直辖市、会计法、国务院、党中央
K10;F83
2014-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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