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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政策摘登(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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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财税、基本养老保险费、研发活动、开发费用、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主管部门、政策问题、运行维护、研发成果、新药研制、企业、临床试验、固定资产、费用支出、测试手段、国务院、购置费、财政部

F84;F27

2014-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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