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信息选编(六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2日下发《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3号),明确了固有资金运用的定义、扩大了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同时提出了固有资金运用的原则及要求,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决策交易、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固有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完善了监督管理方面的条款,包括固有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稽核、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以及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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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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