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13.04.011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要求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管,其中多处涉及资本利得,例如从事个人股权转让、房屋转让等活动的利得.个人股权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不含所持上市公司间接股权转让所得).虽然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原价或低价转让、未依法履行纳税(扣缴)义务等现象依然广泛存在,甚至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逃避纳税义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高收入者、征管、非劳动所得、资本利得、转让协议、纳税义务、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股份、股东、公司股权、房屋转让、自然人、责任、通知、税务、税法
F81;F23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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