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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2.08.016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问题——基于ST秦岭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

引用
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确定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期间经营控制权的归属,前者的经营控制权归属于管理人,使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断:后者则将经营控制权归属于债务人,由重整企业原有管理层继续享有对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本文以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秦岭)破产重整案为例,主要对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模式运行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破产重整制度、管理模式、秦岭水泥、运行机制、上市公司、债务人、案例分析、机制问题

F426.7(中国工业经济)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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