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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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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业务、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合作、公告、铁路运输公司、运输费用

F532.6(铁路运输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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