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11.06.010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问题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且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证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够科学合理估计、持续可靠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会计准则、后续计量、市场价格、科学合理、同类
F293.3(城市与市政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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