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11.03.017
企业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与处置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国务院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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