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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0.09.011

权益性投资所得税制的纳税困局及改革路径

引用
@@ 在我国权益性投资所得税收规则中,投资人获取的投资收益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并针对不同部分以及获得这些收益的纳税人经济性质的不同采取了区别性税收政策.对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为分配所得),法人股东享受不征税和免税优惠由来已久,而居民个人要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获得的清算净收益(以下简称为清算所得),法人股东可以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中扣除相当了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当中应分得的部分(即持有收益)计算应税所得,而居民个人只能扣除投资成本;对获得转让持有的股份或股权净收益(以下简称为转让所得),转让持有95%以上的股权的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收入中扣除持有收益部分,而一般股权转让和居民个人只能扣除投资成本.

权益性投资、所得税制、纳税人、持有收益、居民个人、转让所得、投资成本、清算、法人股东、外商投资企业、净收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应税所得、投资所得、投资收益、税收政策、剩余资产、经济性质

F81;F8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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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86X

11-1177/F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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