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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10.05.008

银行业票据贴现、再(转)贴现会计处理的几点探讨

引用
@@ 无论是贴现还是再(转)贴现行为,都是一种有限责任的票据转让行为,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及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款,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银行业、票据贴现、支付结算办法、转让行为、有限责任、票款、存款账户、转贴现、再贴现、申请人、票据法、付款

F83;F82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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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86X

11-1177/F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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