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固定资产的一次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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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08.08.009

浅谈固定资产的一次折旧法

引用
@@ 一、我国一次折旧法的最初应用及演变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29号)中第五项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购置的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应同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摊入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待摊费用、科目、折旧费、开发新产品、试验装置、管理费用、测试仪器、新技术、企业会计制度、贷记、制造费用、银行存款、若干问题、累计折旧、价值、购置、补充规定、标准、财政部

F2 ;F23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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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1003-286X

11-1177/F

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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