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外汇局:
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外汇局、会计师事务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中心支行、特派办、副省级城市、地方税务局、主管部门、营业管理、上海、自治区
F12;F83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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