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06.05.012
商业企业与供货方联合销售纳税等问题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商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出现了灵活的变化,如一些大型商业企业往往与商品供货方(一般为商品生产商或商品代理商,以下简称"供货方")签订联合销售合同,由供货方依约定提供货源,商业企业则提供专门的柜台销售双方约定的商品,并统一负责销售(开具商业企业发票)及收款,在商品销售完成或达到双方约定的结算期限,商业企业依约定将销售额倒扣一定比例作为其收益,余额全部付给供货方,而供货方则将该余额作为其对商业企业的销售额(含税),并开具销售发票给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供货、联合销售、纳税、商品销售、销售额、余额、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市场经济、经营方式、生产商、代理商、统一、收益、收款、签订、结算、货源、柜台
F71;TP3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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