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6X.2006.05.011
对几个税收法规的分析与解读(二)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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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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