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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06.05.010

企业执行相关税务法规应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

引用
@@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50号;2005年9月2日) 国税函[2005]850号文规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文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法规、会计、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法、贷款担保业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应纳税所得额、余额、物的担保、国税、抵押物、银行、问题、批复、放款

G47;F83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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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1003-286X

11-1177/F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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