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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6X.2003.03.016

关于《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一点意见

引用
@@ 按照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10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将受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影响.而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受已提坏账准备数的影响.同时,《债务重组》准则第13条规定,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样,若债权人过去计提了较大数额的坏账准备,有可能使其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很低,还可能降低到零,甚至零以下.下面举例说明:

债务重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债权人、入账价值、应收债权、坏账准备、企业会计准则、清偿、组合、修订、数额、受让、处理

F27;F23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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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86X

11-1177/F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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