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县以上政府须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
四川省拟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饮用水的供应。饮用水备用水源,被认为是在紧急情况下解决城市应急供水的有效方式。据悉,《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拟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饮用水的供应。
地方人民政府、饮用水、四川省、水源、定县、立法规定、应急状态、人大常委会
D922.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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