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36.2019.02.015
夫妻之间房产份额移转约定的法律问题分析
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夫或妻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的将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移转给配偶的约定,应适用《婚姻法》中第19条的关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条款予以规制.此种约定为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于配偶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发生.结合房产份额给予一方的动机以及婚姻关系的伦理性特点,为房产份额给予的一方对另一方未来的配偶身份的维持有所期待的,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论是否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夫妻财产制约定、赠与、物权变动、动机错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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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9-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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