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062.2002.01.027
如此人身损害物业管理单位应否赔偿
@@ ”案例”1997年1月7日上午,原告徐某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D5-010地块15号厂房上班,在朝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人身损害、物业、管理单位、外高桥保税区、厂房、载货电梯、上海市、原告、天气、漏水、结冰、寒冷、地块、案例
D9(法律)
2008-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