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澳大利亚成立了金融服务督察机构.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独立裁判人员为不能直接与金融服务提供者解决纠纷的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免费、公平和易得的争议解决途径.这一外部的争议解决途径作为一个法院程序的替代性解决方案,是建立在金融服务提供者参与的基础之上,能通过协商和让步解决争议.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独立争议解决程序涵盖银行、信用、贷款、财务规划、投资、股票经纪、基金管理、集合退休金信托等金融服务领域里的消费者投诉.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我国应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费者”的概念,成立我国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
金融督察服务、消费者、金融消费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法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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